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培育乡村人才,根据《关于印发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5号)、《关于印发<珠海乡村工匠和工作室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79号)文件精神,将于近期开展珠海乡村工匠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申报时间
2020年3月10日至3月17日
三、申报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并在斗门各镇(街道)乡村就业,或在本区从事生产制造、服务经营等工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二)具有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三)近5年内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1.参加本市乡村工匠培训,经考核评价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
2.凭技能获得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的;
3.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技绝活并在挖掘整理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4.取得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成果,或同行业公认的先进工艺或操作法;
5.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在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经用人单位或服务地所在村委会推荐盖章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加具同意意见的《珠海乡村工匠认定申请表》和本人近5年取得的荣誉、成绩、相关证书等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同等技能水平证书等复印件提交到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疫情期间,请提前电话预约。
(二)评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斗门区人力资源网将拟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公示结束后10日内,将拟认定珠海乡村工匠名单及评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珠海乡村工匠名单,颁发珠海乡村工匠证书。
五、其他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5号)文件精神,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被认定的珠海乡村工匠,在各区乡村创业的,享受本市创业补贴政策。
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珠海乡村工匠的,一经查实,收回珠海乡村工匠证,追回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晓珩 ,联系电话:0756-2782710,地址:斗门区井岸镇飞龙街22号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韦小锋,联系电话:0756—2782512、2782475,地址: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二楼就业促进股。
附件:珠海乡村工匠认定申请表